学生资助
    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
    2023-12-28 10:17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数:)

 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,落实国家资助政策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及财 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《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21〕310 号)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》(湘政办发〔2020〕15 号)等文 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资助范围和标准

    1.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。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,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元。

    2.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。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,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 3%、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 3.3%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元。

    3.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(含预科生,不含退役士兵学生),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 20%、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 22%。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,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-4500 元范围内分 2-3 档确定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。

    4.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。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、招收为军士、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 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、学费减免。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: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、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。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、代偿或减免。

    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、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等标准,根据经济发展水平、财力状况、 物价水平、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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